一.哪些人可以享受社会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赔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1、申请。由户主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员结构、家庭成员工作收入情况、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证明。
2、受理。乡镇(街道、场)经济发展办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经济发展办根据材料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告知凭证,不予受理还应注明理由。
3、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场)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低保专干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内容要求全面详实,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需签字确认。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面签《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场)人民政府将低保申请对象的授权资料在核对系统录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特殊情况,9个工作日完成入户调查及经济核对。
4、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场)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且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告知书》。
5、审批。乡镇(街道、场)人民政府要成立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场)经济发展办应在审核公示期满无议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场)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自收到经济发展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村务公示栏公布,批准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边缘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供养证,将审批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开始发放保障金,并通过"互联网+"监督和在保障对象居住地长期公示。
三.社会救助的保障标准和保障金怎么确定?
(一)我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400元/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按补差发放。
(二)我市2024年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020元/年,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920元/年。
(三)新增救助对象,人均起始救助金按照190元/人·月进行发放,高于部分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进行发放。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单人保",救助金按照273元/人·月进行发放。
四.如何计算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市民政局根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社会救助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计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三)家庭财产核算评估方法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本市社会救助标准,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
1、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2、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购置房产、宅基地、新改扩建房屋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按政策规定标准实施的危房改造、拆迁安置、异地搬迁或不可抗力损坏房屋修建的除外)。
3、家庭提出申请前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4、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或者子女在高收费幼儿园托养的,或者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5、家庭成员经常出入宾馆酒店、洗浴城、KTV、网吧、商业性棋牌室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的。
6、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分红保险等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3人及3人户以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征地拆迁安置期内或拆迁3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对象除外)。
7、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赠予、转让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8、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按时领取救助金的。
9、市民政局确定的,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情形。
家庭收入核减方法: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患重病、重残、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可适当扣减。
(四)收入计算评估的程序
收入申报:由户主代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向乡镇(街道、场)的社会救助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收入变化情况。
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场)根据申报情况,按照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的项目、标准,采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和相近比较等方法,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等进行核实,作详细记录。
计算评估:乡镇(街道、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本细则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评估。
(五)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方法
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时间范围: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以社会救助机构确定复核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市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12个月。
五.什么情况下会停止救助?
社会救助并非终身制,当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过核查超出规定标准、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或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时,将停止救助。